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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执法公示制
发布时间:2021-10-25   点击量:16462    作者:法宣处   分享到: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执法公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执法督察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合法、透明、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内设执法处、站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应当公示的内容;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执法督察等事项;

(四)执法程序。公示人防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五)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人防执法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执法监督电话、邮箱、地址、邮编等,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

(一)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出示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出示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行政审批处室要主动公示人防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办事程序、实施时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单位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四)执法督察。督察对象、督察方式、督察时间、督察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八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一)网络平台:陕西政务服务网、陕西省权责清单统一发布平台、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重大行政案件,需要向社会进行公开的,可利用省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承办处室保存的行政执法资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开。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执法处、站将需公开内容按照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发布规定进行公开。

第十条  执法决定要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其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及时更正,消除影响。

第十二条  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进行及时调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