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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3   点击量:33634    作者:工程处   分享到:

各设区市人防办、韩城市人防办、杨凌示范区人防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和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需要,在吸收一年多试运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典型建筑形式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典型建筑形式详见附件2。

三、本通知所列需要或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建(构)筑物类型

四、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附件:2.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

 (46-13〔20211号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印发


附件1       

 

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19对民用建筑的分类标准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该通则明确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分类以及建筑物举例相应的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

类别

典型建筑形式

住宅类建筑

住宅、公寓、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等

办公类建筑

行政楼、办公楼等

文教类建筑

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音乐厅、礼堂

体育类建筑

体育馆(场)、游泳馆、健身房

医疗类建筑

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等

科研类建筑

科研楼、实验楼、设计楼

商业类建筑

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银行、仓库等

交通类建筑

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客运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等

览类建筑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观演类建筑

影剧院、杂技场等

通讯广播类建筑

广播台、电视台、邮局

生活服务类建筑

食堂、菜场、浴室等

宗教民政类建筑

教堂、庙宇、殡葬场所中的办公楼

园林建筑:

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建筑等

综合建筑

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

物流建筑群

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筑

 备注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如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建筑,属于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附件2

 

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是指为生产服务的各类建筑,如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动力用房、仓储建筑仓储建筑和其他建筑等。相应的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

  类  

典型建(构)筑物

工业建设项目中生产性建筑

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

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

公益建筑

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

特殊建(构)筑物

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

独立的钢构车库、独立车棚

物流建筑群

物流建筑群中除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中的“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

备注:

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建(构)筑物类型,遇到其他新业态或特殊项目,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2.当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3.水厂、电厂、油厂等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法落实防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