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证照分离”改革需求,江苏省人防办及时调整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杭理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国,协调与住建部门共享企业资质信息,出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积极探索加强人防从业企业监管的方法路子。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下文简称 《通知》),规定2021年7月1日起取消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认定2项行政许可,同时明确人防部门负有后纹监管职责。“证照分离”改革后,如何加强对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从业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防部门面临的问题。
调整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规定,“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人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 〔2022〕 22号)规定,“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必须按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权力清单之外禁止让法设立或行使行政权力事项”,并明确上达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经梳理,江苏省权力清单中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2项行政许可、以及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防工程或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的处罚等6项行政处罚,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开展业务前备案2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符合上述情况,应予取消。为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省人防办已在省权力清单管理系统向省委编办申请取消上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并获通过。由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开展业务前备案2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属于国家设立、省级行使事项,按照权力清单“四级四同”的要求,该事项已停止办理,需待国家取消后再另行取消。
梳理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
国办发〔2022〕2号通知规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防工程设计” “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防工程监理”。但住建部门现行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未明确何种设计资质可以承接人防指挥所工程设计业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未规定何种监理企业可从事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虽然已公开征求意见,但征求意见稿亦未明确何种设计、监理企业资质可以承接人防指挥所工程业务、未规定不同等级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可承揽的人防工程等级及规模范围,同时弱化人防工程专业人员配备及企业业绩要求,造成资质申请门槛较低。这就导致人防部门无法在市场准入环节对企业进行监管,可能出现新成立的乙级资质企业承揽人防指挥所工程、高等级大体量人防工程的情况、产生质量隐患。针对此情况,一方面,通过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宣贯了监管职责划分,住建部门负责从业企业资质监管,人防部门负责从业企业从事人防业务时的行为和服务质量监管,在新的企业资质标准出台前,紧抓对企业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管,杜绝质量隐患;另一方面,依据国办发〔2022〕2号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建立健全技术、安全、质量、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的通知规定,向上级部门反映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存在的问题、提出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从业企业资质标准的意见建议。
协调与住建部门共享企业资质信息
“证照分离” 改革后对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从业企业的审批和监管分离,人防部门不再全面掌握从业企业资质信息。根据国办发〔2022〕2号通知规定“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的要求,为保证全面监管,江苏省人防办在省政府征求《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时,便提出“针对涉及审管分离的改革事项,应加强审批机关和监管机关之间的交流协作,及时掌握从业企业资质或质量行为问题,将不合格企业清出市场或加强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省政府采纳了该建议,在正式文件中明确“人防部门与住建部门加强协作,及时交换设计、监理企业资质信息,人防部门将企业纳入监管范围”。据此,省人防办向省住建厅发出《关于共享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从业企业资质信息的函》,经省住建厅同意后,通过省大数据中心共享信息平台,共享省住建厅审批的设计、监理企业资质信息。
出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针对现阶段事中事后监管而临的超范围监管、监管真空、监管覆盖面及强度不足、以及监管实效性不及时等问题,江苏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及时对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及检查实施清单进行调整,将“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及设计活动的监管”“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及监理活动的监管”调整为“对人防工程设计企业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管”,重新梳理监管内容、标准及检查实施细则,并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二是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相结合,升级改造江苏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平台,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苏防规〔2021〕6号)等信用监管文件,以此扩大监管覆盖面,提升监管效率。三是根据国家和省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部门联合监管的有关文件精神、探索与住建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建立执法案件移送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督促企业守法诚信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