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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红黄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2-13   点击量:15490    作者:法宣处 转载   分享到: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省司法厅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年度审查、日常检查、举报处理、明察暗访、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绿牌”“黄牌”“红牌”处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对本部门发放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度审查,对具备下列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确认其行政执法证件有效,“绿牌”通过:

(一)所在部门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二)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三)熟悉本职业务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管理知识,经考核合格,具有行政执法工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六条 对于未获“绿牌”通过的行政执法人员,由行政执法部门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每年年底前,行政执法部门将年度审核情况报司法行政部门,由省司法厅注销未“绿牌”通过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六个月,“黄牌”警告:

(一)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行政执法法定程序的;

(四)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利用行政执法证件进行违法活动谋取私利的。

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厅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红牌”处理。

第八条 被“黄牌”警告、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培训,改正错误后可申请发还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 被“红牌”处理、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两年内不得申领,两年后可以按程序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