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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指导标准(试行)》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07-24   点击量:1553    作者:规划宣教与执法监督处   分享到: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国防动员体制改革需要。我省国防动员体制改革主体任务完成,修正《陕西省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适应国防动员新职能、新任务需求。二是法律法规依据变动的需要。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了全面修订,2023年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将“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列入《中共陕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23年工作要点》(陕法委发〔2023〕6号),将“完成本级本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列入《陕西省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陕法委发〔2023〕4号)。三是实施和执行的需要。通过本部文件的实施和执行的总结,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正和改进,以提高文件的适用性和实效性。

二、修订依据

1.陕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三定”方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5.《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适应国防动员体制改革需要,按照陕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三定”方案,修正机构名称;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指导标准优化细化。依据过罚相当原则,细化法律、法规条文,科学优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使我省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更加明晰、精确、可操作。

(三)制定新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22年,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5月修订)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我省国防动员新增一项行政处罚事项,需制定此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

四、修订过程

1.开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进行初步论证,听取各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和行政相对人、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对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初步评估等工作。起草《陕西省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指导标准(草案)》。

2.印发《陕西省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指导标准(讨论稿)》,征求各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委意见。各市反馈意见13条,专家意见3条。

3.吸收合理内容充实到修订文件中,经过集中座谈论证,并部分借鉴其他省市修订经验,进一步细化、量化,形成《陕西省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在陕西国动网站发布征求社会意见。收集专家意见1条。

4.召开各市,部分县(区)执法骨干《陕西省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指导标准》研讨会,逐条讨论《标准》,听取意见,共收集主要意见3条并修改。

5.赴司法厅文审处征求意见,文审处提出建议2条。

五、主要意见和修订情况

   1.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处: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处罚设置不一致时,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设置为准。

采纳情况:采纳。

(2)处罚梯次设定要注意衔接。

采纳情况:采纳。

2.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陈玺教授:注意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精神,体现新《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体现“首违不罚”“无过错不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等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情形的运用。

修订意见:采纳。

3.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田依芾老师:注意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表述要准确:如处罚额度要表述为:***万元至***万元,处罚的额度要有一定幅度,不能定死,建议从轻处罚以警告为主等。

修订意见:采纳。

4.省办聘请专职律师:修订完善《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指导标准》(陕人防发〔2016〕9号),要注重行政法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严格按照新《行政处罚法》设定的处罚事项和要求。

修订意见:采纳。

5.西安、宝鸡、榆林、延安建议:“对不修建或者未按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且无法补建的处罚”取消“且无法补建”。

修订意见:采纳。

6.黄陵县国动办:对“不修建或者未按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和“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中“从重处罚”面积标准定为“2000m2(含)以上”,因县内人防工程面积大多在2000m2以下,建议修改为“1000m2(含)以上”。

修订意见:采纳。

7.榆林市国动办:“但未修建人防工程且无法补建的项目,亦无人防工程设计图纸,应明确“人防工程造价标准(工程造价包含内容:主体结构、防护防化设备、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否则难以计算处罚金额。”。

修订意见:《陕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陕人防发〔2015〕81号)已有规定,本条暂不修订。

8.西安市国动办:“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从重:破坏人防工程临空墙、单元隔墙、门框墙和密闭结构等关键部位5处以上,人防工程防护单元面积大于2000㎡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依法赔偿损失”等。

修订意见:按照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田依芾老师的意见,为充分体现自由裁量权,对西安市意见做部分修订。

9.宝鸡市国动办:“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没有体现对侵占“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和处罚,“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处罚阶次划分不合理。

修订意见:采纳。



相关链接:陕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国防动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