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证明事项保留和取消目录清单
时间:2022-08-31
来源:法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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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保留理由

有无便民措施

立法进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项目立项批文

地下空间开发经过相关立项部门审批,符合城市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

人防审批部门

有权立项部门



必须是合法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整体建设规划

审批文件



 项目立项批文规划批准的报建项目总平图

人防工程经过规划部门审批,符合城市规划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第十第十六条





审批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取消理由

 取消后处理方式

 修法建议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企业建筑设计资质证书

设计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的能力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国家人防办国人防 〔2013417号《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国务院决定

审批单位

市场监管部门、住建部门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认定”审批项目。

 

不再要求

 

 

 

 

 

 

 

 

 

 

 

 

 

 


2

 

设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执业注册证书 

 

 

 

 

设计人员具有设计人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主要设计人员身份证、注册执业证、人防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执业注册证书 

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代码证号码,房屋建筑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监理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的能力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500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实施机关:国家人防办。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6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防办。
国家人防办国人防〔2013227号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决定

 

审批单位

市场监管部门、

住建部门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乙、丙级资质认定”审批项目。

 

不再要求

 

 


5

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监理人员具有监理人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