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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责任的通知
时间:2026-02-11
来源: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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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动办,杨凌示范区国动办,各相关企业:

为了规范我省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维护与监管,保障人民防空工程战时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管责任

各设区市国防动员(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管主体责任。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在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监督工作力度。

(一)要加强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管理,加大对生产安装防护设备的检查、抽查力度。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要切实提高产品质量终身制责任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终身追责”的底线思维,确保产品生产安装质量。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RFJ003-2021)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厂前,生产企业应当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印制产品合格证。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出厂前,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编码规则,统一编码。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应当在产品显著位置设置铭牌,标注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生产时间、联系方式、设备编码和能够显示前述内容的二维码等。

(二)监督监理公司核查进场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监理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进场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核查,确认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时予以签认。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大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的管理,从而减少安装缺陷和质量问题的发生。

(三)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好工程质量和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需要变更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图审机构审查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15日,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安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组织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要件。

二、严格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责任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安装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对工程整体防护效能具有决定性影响。建设单位是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采购第一责任主体,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和安装企业各自承担相应的生产、安装质量责任。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采购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定程序,建设单位与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严禁将成套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拆分采购并安装,防止出现因防护门框与门扇生产主体不一致,导致防护设备匹配度差,密闭性、抗爆性无法达标和维护责任难以界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降低等严重后果。

三、依法严肃查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问题

施工过程中,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防护设备存在生产安装质量问题时,责令项目涉事部位暂停施工,限期整改,经确认完成整改后方可复工;发现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与合同主体不一致的,该工程不予组织竣工验收;发现建设单位擅自变更防护设备生产企业或与不具备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与安装资格的企业签订采购、安装合同等问题,应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国防动员(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并责令涉事部位暂停施工,限期整改。

陕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