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时间:2016-07-19
来源:陕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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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人防发〔201446号)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和规范省人防办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134号,以下简称“规定”)文件精神,结合省人防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政务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主动公开。依照《条例》第九条和《规定》第八条,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依申请公开。依照《条例》第十三条和《规定》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人防办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省人防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条依照《条例》第九条和《规定》第八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都应当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2.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

3. 反映省人防办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

4. 反映省人防办行政许可、处罚、监督检查等行政权力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收费;

5. 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情况;

6.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公开形式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主要包括:

1. 省人防办网站;

2. 省人防办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3. 省人防办档案室;

4. 通知公告公示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5. 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6. 新闻发布会;

7.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五条  主动公开内容和任务分工

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之内容,由机关各处、委、室、办和直属单位按照职能任务主动公开。主动公开重点内容分工如下:

1. 概况信息。包括机构职能、机构设置、直属机构、领导简介、信息公开规定栏目。秘书处负责。

2. 法律规章。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法规释疑栏目。法宣处负责,指通处、工程处、资产处等相关部门协助。

3. 政府文件。面向社会制发的普发性文件。由制发文件的机关各处、委、室、办和直属单位负责。

4. 目标责任考核。秘书处负责。

5. 行政收费。法宣处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相关部门协助。

6. 应急管理。秘书处负责。

7. 人事信息。秘书处负责。

8. 党风廉政建设。监察室负责。

9. 机关党建。机关党委负责。

10.宣传、理论、教育。法宣处负责。

11.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公开年报。指挥信息保障中心负责。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答复要求

收到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 符合《条例》第十三条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2.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3. 不属于省人防办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

4.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 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七条  保密审查及审核发布程序

应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主办业务部门审核并报省办分管领导审签后送秘书处,经分管政务信息公开的省办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拟通过网站发布的,由主办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保密审查审批程序及审批单链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报批后,送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发布;拟通过其他方式发布的,由主办业务部门报批后,以适宜方式发布,并将复印件(含电子版)送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备案。重要政务公开信息须经省人防办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机关各部门报省保密委员会或者省法制办确定。不得公开涉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由机关主办部门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的,必须报批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考核制度

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政务公开重视不够,避重就轻,不公开重点事项,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走过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或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社会评议制度

主要对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及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六)其他。

  社会评议工作由省人防办秘书处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每年12月底前完成省人防办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报省政府办公厅,并在网站上公布。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的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违反《条例》、《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6月19日起执行,原《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陕人防发〔2008〕10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