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事项调查办理制度
时间:2016-07-19
来源:陕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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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映省办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事项,由监察室办理。

二、反映各市(区)人防办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事项,在受理或者在收到办领导批办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各市(区)人防办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并告知信访举报人;特别重大的事项,由监察室商市(区)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三、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署实名举报的,办理结果应当回复信访举报人。

四、信访举报人要求书面答复信访举报办理结果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举报人。书面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信访举报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相应的依据。

五、信访举报人提出复查要求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举报复查要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认定信访举报事项处理正确的,应当向信访举报人作出说明,不再处理;认定信访举报事项处理不当的,应当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