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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30   点击量:11611    作者:秘书处   分享到: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


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人防发〔2020〕70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功能,适应人防应急准备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技术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








抄送:办领导,其他厅级干部。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印发


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


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适应人防应急准备需要,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等技术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的人防工程以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第三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编制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平战功能转换应按战备等级分为早期转换、临战转换和紧急转换三个阶段。在应急条件下按照上级人民防空指挥部门的指令和战备等级规定,逐级或越级响应,当进入四级战备时,即可启动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方案,早期转换时限为30天,临战转换时限为15天,紧急转换时限为3天。人防工程的平战转换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且应达到战时使用要求。


第四条  为便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而预留的平战转换项目是人防工程建设的组成部分,其费用是人防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平战转换的建设、实施,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一、二等医疗救护工程,核生化监测中心平时不得预留平战转换内容,必须与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安装到位。


人防工程专业队工程、三等医疗救护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库、药品库,除战时淋浴器和加热设备可预留外,三等医疗救护工程的轻质隔墙可预留外,其余均须与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安装到位。


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和其他人防配套工程,除发电站发电机组、战时淋浴器和加热设备、影响平时使用的战时水箱、干厕可预留外,其余均须与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安装到位。


除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外,影响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均可预留。


第六条  战时转换工程量应与城市的防护类别相协调,与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相适应,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确保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完成战时功能转换;


(二)严格控制平战转换的工程量,转换的项目应满足预定武器效应的防护要求,转换措施可靠易行;


(三)平战转换设计宜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与构件。各种出入口(孔)的防护设施、设备原则上采用国家人防行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


(四)人防工程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连通口、进风口和排烟口等均应采用门式封堵;


(五)兼顾人防工程中可考虑使用构建封堵;


(六)平战转换的设备和构件要与工程同步制作完成,并就近存放,妥善保存。平战转换部位要有明显标识。


第七条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同报审。


新建人防工程应在平战转换设计的基础上,编制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平战转换预案应列明转换内容、转换工作量、转换时间及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工数量等,并附有平战转换总平面图和各转换部位转换详图。


第八条 平战转换预案列入竣工验收及备案条件。


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应在工程竣工前完成,与工程同步验收,并提交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主管部门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核查,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清单。


第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的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报建单位应按此规定进行人防工程平战转换的设计及完成临战转换的实施。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平战功能转换责任随之转移,并由承继者承担相关责任。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应做好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及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新建人防工程存在平战转换内容的,报建单位未按此规定进行平战转换设计的,人防主管部门在项目报建人防审查中应予以指出并要求其修改或完善。


新建人防工程存在平战转换内容但未编制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的,应要求其编制,提交后予以验收或备案。


第十一条 应急状态下,对存在平战转换内容的人防工程,不能完成早期转换、临战转换或紧急转换任务的,按照战时相应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