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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25   点击量:17470    作者:法宣处   分享到: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防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全省人防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指人防办公室对本部门执法机构、上级人防办公室对下级人防办公室、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方式。线上依托《陕西省人防执法信息监督管理平台》系统办理;线下分为日常巡查和重点督查。对于重点、典型案件的监督管理可线下进行,随时开展。执法监督分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两种。定期监督每年一次,不定期监督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五条  各级人防办公室的法规处(科)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下级人防办公室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

第六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情况;

(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各项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措施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情况。

(四)人防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人防“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开展情况。

(六)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

(七)已发生的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进展及结案情况。

(八)人防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七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用书面审查、专项监督、重点抽查、案件调查和设置举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上级人防办公室对下级人防办公室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并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符合规定、执法程序错误或不当,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人民防空法或不当的,可责令其撤销或变更,或要求其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变更。

(三)未履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职责的,可责令其限期履行,或要求其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履行。

(四)执法人员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中,有违法失职行为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陕西省人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被监督人防办公室应接受监督,处理结果应及时报上一级人防办公室。

第十条  人防办公室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的,监督部门可视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处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