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人防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确保人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结合人防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陕西省各级人防机关为保障人防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实施,依照法定职责建立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领导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指导全省各级人防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上级人防机关负责对下级人防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考核、监督。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法规宣传与执法监督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人事、监察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防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本级人防机关的人防行政执法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坚持职权法定、责权一致、责任与奖惩相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部门职权分解和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防机关应当对本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以及配合其他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的执法职权、执法责任逐项分解,落实到执法处室和执法岗位。
各级人防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分解落实的执法职权、执法责任通过网络登载方式或置于本机关公开办事场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一)秘书处
负责机关的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息、信访、统计、会务、接待及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的审核发布;负责机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机关内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和全省人防准军事化建设工作;协助管理设区市级人防领导干部。
(二)法规宣传与执法监督处
负责人防全局性、重大政策性课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全省人防系统依法行政、融合式发展重大政策的调研和制定;负责人防法律、法规、规章和人防政策的贯彻、落实;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的普法教育和法规政策信息公开工作;拟订全省人防宣传教育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人民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和人防宣传工作。负责人防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的案件;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指挥通信处
组织落实全省人防战备建设规划;指导人防重点城市拟订防空防灾预案;指导全省人防重点城市群众防空防灾组织的组建和培训演练;指导、监督城市人防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负责人防指挥所信息化建设;协调人防系统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指导人防应急值班、值勤和特种救援;平时和战时根据省政府和军事指挥机构决定,实施有效指挥,组织开展城市防空防灾。
(四)工程处
编制全省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承办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工程验收、决算审批;负责防空地下室、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承办全省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拆除的审批;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厂、检测机构的管理及其生产、安装、质量检测的监督检查;负责人防工程的设计资质认定、监理资质认定;指导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平战结合、维护和开发利用等工作;组织开展人防科学技术研究。
(五)资产管理处
负责全省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汇总编制全省人防经费预决算方案,监督检查市级人防办对国家人防财务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筹措人防建设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人防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人防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知识。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
(二)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三)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涉及专业技术问题要经过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
(四)行政许可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和时限;
(五)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量罚适当、程序合法。
第三章 评议考核
第十条 人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各级人防机关绩效评估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考评采取组织考评、自我考评和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组织考评为主。
第十一条 各级人防机关按年度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人防机关执法评议考核采用实地督查考核和网络考核两种方式进行。实地督查考核每年第三季度进行,主要采用案卷评查和现场督查的方式进行,网络考核由考核机关依托陕西省人防执法监督平台不定期进行考核。
个人考核由本机关结合每年年度考评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人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人防行政执法职权是否分解落实;
(三)人防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四)人防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五)人防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人防行政执法收集、采纳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七)人防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八)人防行政执法文书是否统一;
(九)人防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十)人防行政执法是否存在不征、少征人防易地建设费;
(十一)人防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结果;
(十二)人防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十三)人防行政执法案件是否及时依法结案;
(十四)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情况。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要将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应当与年进行一次自我考评,自我考评报告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报考评机关
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必须认真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外部评议的结果要作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依据。
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聘请监督员、举行民意测验、电话回访、网络征集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公开办事场所设立公众意见箱,公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受群众的情况反映、投诉或举报。
第十四条 考评机构应当结合不同机关、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明确评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量化各项考核内容的具体指标,制定评议考核工作方案。行政执法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档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行政机关绩效评估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机关被评为优秀以下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行政执法人员被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终个人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
第十五条 在评议考核中发现有未经处理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应经被考评单位或被考评人员确认,并转送责任追究机关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选为先进:
(一)行政执法机关首长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或者本机关有3人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认定该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作出撤销裁决且比例较高的;
(四)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或在上级机关行政执法考评、行风评议等活动中被评为较差单位的。
第四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经过考核,对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行政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四)认定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五)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七)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
(八)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
(九)不使用统一执法文书格式,执法案卷不完整、不规范的;
(十)拒绝、拖延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十一)拒绝、推诿依法应当受理、查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
(十二)行政执法决定在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中被认定违法或变更、撤销以及引起行政赔偿的;
(十三)刁难、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四)执法着装、语言、行为不规范,造成恶劣后果的;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由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行政执法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情节轻微,并能主动纠正,且危害后果较小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
(二)情节严重,有故意违法情形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行政赔偿的,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违法执法的;
(二)拒不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三)一年内被追究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责任的;
(四)违法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主动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二)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执法的不良影响的;
(三)在调查违法执法行为中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员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的案情失实,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依据失实案情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员隐匿证据、更改案件事实或者违法办案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和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发现行政执法违法、不当或不作为的,应当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第二十三条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予以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给予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责任追究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被追究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拒不追究的,上一级人防主管机关有权责成有关机关直接追究。被责成追究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的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抄送原处理机关。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行政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客观公正,不枉不纵。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以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008年7月30日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布的《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陕人防发〔2008〕76号)同时废止。